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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死磕巴氏奶受挫核心商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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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5月成立巴氏奶事业部至今,蒙牛在低温巴氏奶的布局已经超过两年。蒙牛总裁卢敏放曾公开表示,鲜奶项目是蒙牛的战略考量,未来低温巴氏奶将成为蒙牛发力的方向之一。

然而近期的一纸法院判决书却为蒙牛的低温鲜奶板块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新鲜工厂商标注册被驳回

网易财经近日获得的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蒙牛公司此前申请注册新鲜工厂的商标申请,在终审中,最终被驳回。

据网易财经了解,蒙牛公司分别在年09月13日和年05月30日分两次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新鲜工厂和新鲜工厂GREENHOUSE的商标,品类为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等)、第29类(动物类食品、蔬菜等)、第30类(咖啡、茶、米面谷物、调味品等)、第32类(果汁、不含酒精的饮料等),但两次申请均被驳回。

上海市华诚(广州)律师事务所汤喜友律师向网易财经指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他看来是完全合规合法合理的。新鲜工厂和新鲜工厂GREENHOUSE两个申请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质量和品质产生误导,这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

一审法院的认定也和汤喜友律师的判断基本一致,判决书显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违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诉争商标由汉字‘新鲜工厂’构成,其中‘新鲜’一词是通用的描述性用语,与‘工厂’一起使用,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易将其理解为对该工厂生产的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从而无法使相关公众将该标志用于区分商品来源。

据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显示,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判决指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一项标志是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当结合标志的性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的具体使用环境等以相关公众是否能够以该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判断标准。

10年前曾两次注册新鲜工厂获批

对于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蒙牛公司方面并不认可。

蒙牛公司认为,公司申请的两个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蒙牛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有相同中文商标,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诉争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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